木質防火門技術認證要求
木質防火安全門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認證,取得生產、銷售許可證,方能從事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認證的依據是《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防火安全門產品》。
木質防火安全門的技術規范由兩部分組成:《木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和《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通用技術條件的主要內容包括選材標準、制作允許偏差、安裝的留縫寬度和允許偏差等。此外,木質防火安全門應具有足夠的整體強度,經沙袋沖擊試驗后,仍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門扇內添充材料不應出現開裂或脫落現象;啟閉靈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開,并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木質防火安全門的耐火極限分為甲級(≥1.2h)、乙級(≥0.9h)和丙級(≥0.6h)。《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規定了防火安全門耐火極限試驗裝置、試驗條件、試件要求、試驗程序、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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